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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层瓦楞纸板

两种处理意见如何取舍

时间: 2024-09-05 00:56:23 |   作者: 五层瓦楞纸板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2005年第9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两种处理意见为何大相径庭》一文,叙述了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某纸箱厂查获一批纸箱,无执行标准代号,产品质量标准也未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或注册登记。同时,该企业在接到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整改,可纸箱抽样送检又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执法人员中有的人觉得应按无标生产处理,有的人觉得只能按标识不全处理,两种意见大相径庭。

  文章刊登后,各地读者来信十分踊跃,积极参加案情讨论,阐述自己对本案如何认定、怎么样处理的看法和意见。现将部分读者的来信摘登,并将有关专家的观点附后,仅供广大读者参考。

  山东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平阴分局夏信青、刘新厚、盛伟、河南淅川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闫玉梅、武军凯、河北滦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李树芝、河北唐山市丰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李其容、河北怀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陈新波认为:

  本案应按无标生产处理。理由如下:由于该企业的产品无执行标准代号,产品质量标准也未在该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或注册登记,而且在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7日内办理备案标准手续后,该企业仍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属于无标生产。纸箱标准属于国家标准,应依据违反该省《惩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川南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代小平、彭以胜认为:

  首先,界定企业产品质量标准的含义。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不仅包括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还包括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因此,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不同于企业标准,它们是种属关系。

  其次,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执法人员发现了该批纸箱上无执行标准代号,产品质量标准也未在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或注册登记的情况后,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限定企业在7日内办理标准备案手续;7日后,该企业未按要求整改,然后才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罚款。

  其三,法律适用问题。该案是典型的无标生产行为。《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在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而未规定对未限期整改的无标生产行为如何予以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可根据该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无标生产行为予以处罚。

  安徽灵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刘军、山东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薛城区分局张珍、河北承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陈继兴、山东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平阴分局李书峰认为:

  此类案件应当适用《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规定做处理。理由如下:《标准化法》规定:“公司制作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和有关行政主任部门备案……”。公司制作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不制定企业标准和制定企业标准不备案,是两种不同的违反《标准化法》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二者有质的区别。《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第十四条规定“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办理备案。”第十五条规定:“……发现备案的企业产品质量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时,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由此可见,企业在法定期限内将产品的标准备案的或者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合的,就要受到制裁,制裁的原因仅仅是企业的不作为,与标准的内容是不是合乎法律有效、产品是不是符合国家标准或实物样品等有本质上的区别。

  综上所述,该公司制作的纸箱符合国家标准,仅是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仅属标识标注不全。依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该企业主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比较妥当。因为纸箱产品有国家标准,其又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认定其标识标注不全比较合理。

  河北承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纪九会、山东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薛城区分局季延超、华玲玲、河北黄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兰梅、山东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平阴分局王洪岩认为:

  根据《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颁布,行业标准、地方性标准、企业规定要求备案的含义是分级管理。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内容的合法性无权审查,当企业执行的标准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而不是自己制定的标准时,法律和法规上没有强制必须到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备案才能够有效。该纸箱厂生产的3500只纸箱虽无执行标准代号,产品质量标准也未在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或注册登记,但送检的纸箱符合国家标准,企业产品经检验合格。此案只能按违反《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即标识不全),依据第一款“有标准化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分”处理。

  福建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吴振祥、河南淅川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梁国强、蔺雪峰、山东东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孙刚波、杨素贞认为:

  1.《标准化法条文解释》第六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都不是由企业制定的,因而这三种标准的备案就不可能由公司进行,企业按规定要求做备案的只是自己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这说明,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仅指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

  2.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规定,由于本案纸箱质量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因此,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告知该纸箱厂可以直接依据纸箱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只需将该项国家标准作为产品的执行标准,并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注册登记,再将该国家标准印制在纸箱上就属合法,并不是特别需要另行制定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当然也就不存在企业产品质量标准的备案问题。按该办法去做,该纸箱企业应该会理解并支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由此既可避免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又能很好地体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真诚服务企业、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工作思路。

  3.对本案纸箱厂的行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认定为“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行为,并依据该条规定进行一定处理。

  陕西永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宋继文、河北承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王亚新、山西曲沃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金岩民认为:

  我们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即“不能按无标生产处理,只能按标识不全处理”。理由是:该局经对查获的纸箱依法抽样送检,检验结果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是合格品。况且国家目前没有法律和法规规定企业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时,必须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备案才能够有效,也不因未备案就不能执行而无效。根据《标准化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只有当企业产品执行企业自己制定的企业标准时,才需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向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与主管部门同级的政府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备案,该案是明显的标识标注问题。

  我认为本案中执法人员前期处理不准确。正如第二种意见中所说,国家对标准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国家标准是国家制定并发布,行业标准、区域标准是地方制定,并向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下企业的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向县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对已有国家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在内部使用,可以不公开,也不要求备案。而该县质量技监局限定企业7日内办理标准备案的作法是错误的,应该让企业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

  此外,对法律的理解也不够清晰。《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公司制作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一款规定,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予以责令限期改正,与《标准化法》第六条相对应。而该省《标准化管理监督办法》第二十四条与《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要求应该是相对应的,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应指制定企业标准。

  综上所述,我倾向于第二种意见。本案中之所以出现两种意见是因为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在本案中,既使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包括企业执行国家标准、区域标准、行业标准,由于执法人员未对其责令改正,并要求其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所以不能对公司进行处罚。■